因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房地产为担保时,对房地产进行的评估即为诉讼保全房地产评估,也属于核实房地产现值的评估范畴。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了,由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财产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则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
仅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价值尽可能的相等。
Attachment 诉讼保全。在美国司法程序中使用的术语,罗马法系在法语中称之为“saisie conservatoire” 。参见美国海商总法(general maritime law)确定海商海事诉讼的补充规则之补充规则B。在美国,结合入对人诉讼(an action in personam)的规则B的诉讼保全,出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保障,当被告无法在有关司法审判区域内找到时,允许对被告的特定财产(实物资产或私人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由法院在“saisie conservatoire”的开始之际或诉讼中进行扣押。自1983年11月1日起,诉讼保全也存在于南非的罗马-荷兰法中。参见Shipping Corp. of India 诉Evdomon Corp. 1994(1) SA 550 (App. Div.)。
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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