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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

       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转让、抵押、投资的权利。

 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原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用途是否发生改变,容积率是否发生变化等许多新问题有待有关部门重新来规范,必然需要评估来参与,并不仅仅是增加交易双方的费用,更多是责任和利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所以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即使双方都认同以及明显不低于市场价,也需要土地估价师作出合理、客观、公正的判断,来规范地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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