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报告有效期一般为多长?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估价报告有效期一般为1年,即从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1年内有效。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可以短于1年,但不应长于1年。对估价报告有效期规定得越短,
对采用估价报告的时间限制就越严格,对估价机构也就越起到保护作用。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
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的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判断。评估报告在
作出一年后才予以送达,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报告作出后一年后才进行补偿的,行政机关应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如果能够证明过分延迟送达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是因为被征收人的原因造成的,或虽延
迟作出补偿决定但足以实现公平补偿的,可认可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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